在职博士招生简章中有哪些法律和行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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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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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博士招生简章中的法律和行政规定主要涉及考试违规处理、招生计划管理、学费标准、奖助办法、转档与就业、违规处理等方面。以下是具体内容:
法律规定
1. 考试违规处理
违规行为认定:招生简章会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考试违规,如使用电子设备作弊、夹带小抄、与他人交流答案等。
处罚措施:一旦认定违规,处罚措施包括取消考试成绩、禁止参加未来一定年限内的考试、记录诚信档案等,严重的可能取消录取资格。
申诉机制:考生如对违规认定或处罚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规定程序提出申诉,包括提交书面材料、接受调查等环节。
法律后果:严重的考试违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如行为可能涉及伪造身份、欺诈等刑事犯罪。
2. 诚信要求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严肃处理。
对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行政规定
1. 招生计划管理
招生计划(含专项招生计划)应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各招生单位博士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博士生招生计划,且教育部下达的博士生招生计划数当年度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博士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博士生按定向协议就业;非定向就业博士生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2. 学费标准与奖助办法
学费标准: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学费标准有所不同。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10000元/生·学年;山东大学全日制学术学位各专业学费标准为10000元/年,专业学位各专业(领域)学费标准为16000元/年,“国家工程硕博士专项计划(博士)”专业学位各专业(领域)学费标准为12000元/年。
奖助办法:各学校会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博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3. 转档与就业
非定向就业:被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人事档案须转入学校,户口可转入学校,毕业后自主就业。考生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入学前将人事档案按时转递到录取学院(系、研究院),并接受核查;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定向就业: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人事档案和户口均不转入学校,须在录取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应回原定向工作单位就业。
4. 信息公开与监督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研究生院、院系将通过网站公布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说明、考核程序、复试名单和拟录取名单。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与学校有关部门全程监督各院系的研究生招生情况。申请人对院系博士招生环节有异议的,可向院系以书面形式具名提出,院系应当受理并予以答复;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复查。
5. 其他规定
考生不得同时攻读两个及以上不同层次或相同层次的学位。
入学报到时,学校将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未通过者,将被取消研究生入学资格。
考生应当遵守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不遵守相关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取消考生报考资格。
学校不举办考前辅导班,不提供历年试卷、不指定参考书目。
